(2015)夏法执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洪旭耀与李生俊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终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洪旭耀,男,汉族,生于1959年7月20日,系兰州闽发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委托代理人:牛力,甘肃雪之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生俊,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系夏河县鑫磊砂石料厂厂长,住所地夏河县博拉。申请执行人闽发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夏河县鑫磊砂石料厂李生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生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15日内主动履行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所达成的协议内容:由被执行人依法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万元。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加克审判员 刘壹斌审判员 道吉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子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