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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青海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闫学开、刘建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闫学开,刘建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危洪涛,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闫学开,男,被执行人刘建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闫学开、刘建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学开、刘建秋在西宁市没有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借款65984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闫学开、陈建秋偿还青海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借款6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宽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马元梅二O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卫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