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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毛孟照与贺生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30-1号申请执行人毛孟照,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贺生启,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毛孟照申请执行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毛孟照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62595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