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尹伟因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某,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女,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该县城滨江南路,系被害人鲁某之母。被执行人尹伟,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现羁押于汉中监狱。龚某某与尹伟因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了(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尹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由被告人尹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某、鲁怀富、潘俊丧葬费22165元。龚某某、鲁怀某、潘某、尹伟均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了(2014)陕刑三终字第000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龚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尹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经查明,被执行人尹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刑期较长,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尹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3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发现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