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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宜宾市龙跃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龙跃装饰有限公司,宜宾市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341-6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龙跃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宜宾市龙跃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市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50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伍仟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