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罗雪花与孙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雪花,孙玉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罗雪花。被告孙玉珠。原告罗雪花与被告孙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雪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雪花诉称,被告孙玉珠于2014年期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2000元,后原告多次上门讨要,被告拒不归还,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玉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孙玉珠向罗雪花借款并出具借条两份,其中一份具明:“今借罗雪花陆万伍仟元整,2015年底还清。”另一份具明:“借罗雪花壹万柒仟元整,2015年底还清,每月付叁仟元整。”庭审中,罗雪花陈述,其中第一张借条系因之前借款,后于2014年10月17日补写。第二张借条为当天借款并当天书写,两份借条借款金额共计82000元。上述借款罗雪花多次催讨未果,为此涉诉。上述事实,有借条、常住人口信息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玉珠向原告罗雪花借款82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玉珠应归还原告罗雪花借款8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罗雪花指定的账号;或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玉珠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罗雪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