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宋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982号原告:李翠英,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查曼,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扬超,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英诉被告宋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