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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行执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钱栥琪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钱粢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行执审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卧虹桥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开利,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日升,该处收费二队副队长。被执行人钱粢琪,系双鸭山市尖山区天淼浴池业主,其他自然状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钱粢琪拖欠环境卫生管理费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2014)双环罚字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对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2014)双环罚字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2014)双环罚字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2014)双环罚字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董 曼审 判 员 :王忠远代理审判员 :王广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政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