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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吕金山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金山,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金山,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凯,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瑞,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宗斌,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上诉人吕金山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吕金山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吕金山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所供职的单位为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郑州邙山项目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陈朋涛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令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