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小宁偿还申请人杨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李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5万元,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前付来;2、由李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