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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与刘继同、刘建华抵押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9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刘继同。被执行人刘建华。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诉刘继同、刘建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有93299.16元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