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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杜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杜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杜某偿还申请人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3419.3元。被执行人杜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95元及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