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国龙与潜江市禄秀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潜江市禄秀农庄、李德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胡国龙,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潜江市禄秀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禄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潜江市禄秀农庄。法定代表人汪书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德授,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国龙与被执行人潜江市禄秀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潜江市禄秀农庄、李德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潜江市禄秀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潜江市禄秀农庄、李德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潜江市禄秀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潜江市禄秀农庄共同返还胡国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第二项潜江市禄秀特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胡国龙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 胡晓明审判员 邓家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