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5632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典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女儿高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明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对子女负责,继续共同生活。虽然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典 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典利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