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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蒋金华与韦南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华,韦南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189号原告:蒋金华,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南京(曾用名韦海),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华与被告韦南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人调解庭外协商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金华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