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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延格与青岛日源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延格,青岛日源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07号申请执行人:徐延格,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委托代理人:李静静,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日源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南。法定代表人:苗晖,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黄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徐延格与被执行人青岛日源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4]244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黄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同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