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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如江与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江,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王如江,男,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住所地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1291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22320.95,承担本案执行费235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兴邻居商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555.9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武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