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陈修桥,昌邑昌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鲁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