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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闫凤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凤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584-1号申请执行人闫凤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上述当事人之间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款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