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卢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2010年4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0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卢某,于2015年3月29日晚上,在其租住在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吉利村吉春路北片43幢302房内,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杰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被告人卢某,于2015年4月初一天下午,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杰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卢某于2015年5月7日因吸毒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杰、何某彬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10)潮湘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爱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