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相德与赵方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037号原告张相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方起,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德与被告赵方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相德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相德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宁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