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孝友与梁三龙、胡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友,梁三龙,胡远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刘孝友,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洪藻,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三龙,教师。被告胡远勤,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友诉被告梁三龙、胡远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孝友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一五年九月十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