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玲与李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46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居民。被执行人李木林,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李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王玲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