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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玲与李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46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居民。被执行人李木林,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李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王玲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