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秦俊与陈加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息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秦俊。被告陈加青。委托代理人张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玉华,系陈加青眼镜店员工。原告秦俊诉被告陈加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俊、被告陈加青委托代理人张涛、肖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1日签订一份门面房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租金一年一定,当年7月30日以前必须交清。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预交的定金不退,被告的装修费用自付。第一年的租金被告已交清,第二年的租金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仅付3万多元,余下欠款拒不归还,原告被逼无奈,只好将店门锁住,被告仍不付清下欠的房租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对被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拖欠的租赁费18500元,支付拖欠房租的利息(按月息3%计息),被告若不能按时足额付清房租,原告请求收回房屋,租给他人。被告代理人辩称:1、秦俊与陈加青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秦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假的;3、我方陈加青所签订的字迹不是本人所签,陈加青愿意向法庭申请鉴定,我方承担鉴定费用;4、陈加青要求中止合同被迫的;5、合同中约定的每年房租是4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秦俊(甲方)将位于息县城关文化路七区102号一层2.5间门面租赁给被告陈加青(乙方)。租期五年(从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合同一年一签,租金随行就市一年一交,交租金期为签订合同日的30日天;租赁方予交定金1.5万元不计息,租借期满出租方退还定金;租赁期内出租方无权转租或自用等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陈加青即入住租赁房屋经营科思莫斯眼镜,并交清了第一年的租金4万元。因为合同约定租金随行就市一年一定,一年一交,双方对第二年的租赁费用未能及时达成最终协议,期间被告陈加青分别于2014年7月14日付4千元;2014年7月31日付1万元;2014年11月11日付5千元;2014年12月2日付2万元租金,总计付给原告租金3.9万元。后被告陈加青再未支付租金,为此,秦俊以拖欠租金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将陈加青租赁的门面房门锁住,后因双方无法就租金达成协议,原告秦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陈加青付清拖欠的房租费18500元;要求赔偿拖欠房租费按月息3%的利息;合同三年后不能按照足额付清房租,于当年7月1日收回房屋租给他人。另查明,原告秦俊提供其南邻张义刚证明一份,证明张义刚二间一层门面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租金为55000元;提供其北邻宋军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宋军二间五层门面房租金为每年8万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原告秦俊及妻子梁芳夫妻二人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2、被告陈加青提交的2014年7月14日、2014年7月31日、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2月2日原告秦俊收款收据;3、原告秦俊提交的相邻张义刚2015年5月2日的证明一份及宋军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签订的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日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院认为:被告秦俊及妻子梁芳分别与被告陈加青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虽在开庭时陈加青代理人对秦俊与陈加青签的租赁协议提出异议,但后期放弃鉴定说明原、被告举证的两份同一时间签订的合同均属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秦俊请求按合同约定随行就市向法庭提供了相邻2014年房屋租赁合同在卷佐证,要求增加房租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本院在合理的基础上按每年5.5万元租金予以支持,请求按月息3%支付拖欠房租利息,因在合同中没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请求合同到期后被告方不能足额付清房租,当年7月1日合同期后收回房屋因陈加青已向本院请求终止合同按照一事不再二理原则,本院不再予以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加青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秦俊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房屋租金16000元(55000-39000)。二、驳回原告秦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0元,由被告陈加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 豫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夏堂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