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长志。委托代理人王琳然,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28元,减半收取116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琴合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甄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