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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衍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衍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梁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衍博,农民。2011年9月29日因盗窃被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衍博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孝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丙、王某甲及被害人王某乙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张衍博通过QQ、陌陌等聊天工具先后结识被害人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戴某、仲某乙、徐某等人,被告人张衍博冒充人民警察并编造各种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18万余元及中信手机一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张衍博化名“李明”,通过QQ聊天结识被害人李某丙,后编造生病动手术、单位交钱、给领导送礼、驾车发生事故等理由先后骗取李某丙164000元。2、2015年2月23日,被告人张衍博通过陌陌结识被害人王某甲,后以帮助办理计划生育退款为由骗取王某甲6000元。3、2015年2月,被告人张衍博通过QQ聊天结识被害人王某乙,后以与梁山县公安局局长有亲属关系可以帮助办理离婚证为由骗取王某乙现金5300元。4、2015年3月,被告人张衍博通过QQ聊天结识被害人戴某,后以其在公安局工作,可以帮助办理计划生育罚款为由骗取戴某4000元。5、2015年3月,被告人张衍博通过QQ聊天结识被害人仲某乙,后以生病需要做手术为由骗仲某乙到梁山见面。被告人张衍博使用仲某乙的手机让仲某乙的家人及同学汇款,张衍博先后从仲某乙卡中取款4700元。6、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张衍博在梁山县北关某宾馆骗走被害人徐某的中信手机一部,并盗窃被害人钱包一个,钱包内有1400余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汇款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衍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衍博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张衍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衍博在开庭审理中均予供认,第1起犯罪有调取证据通知书,汇款单,银行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梁山支行出具的说明,被告人张衍博着警服照片,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第2起犯罪有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第3起犯罪有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第4起犯罪有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第5起犯罪犯罪有调取证据通知书,汇款单,证人卢某、洪某、仲某甲的证言,被害人仲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第6起犯罪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衍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另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济劳决字(2011)第0148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衍博身份、归案情况及曾被行政处罚情况。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衍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衍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衍博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衍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张衍博退赔被害人李元元人民币164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换春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王焚人民币5300元,退赔被害人戴香丽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仲召美人民币4700元,退赔被害人徐翠红中信手机一部、人民币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长征审 判 员  蒋海清人民陪审员  荣飞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屈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