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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徐贤林、蔡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红,徐贤林,蔡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343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红。被执行人徐贤林,现羁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看守所。被执行人蔡锦明。申请执行人陈小红与被执行人徐贤林、蔡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贤林、蔡锦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5月5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5月5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贤林名下登记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瑞祥新区仁和嘉园7幢1单元1403室(权证号:瑞房预字第010122号,最高额25万元抵押于交通银行瑞安支行),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蔡锦明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5年5月5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徐贤林名下登记有两辆汽车,分别为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艾丽绅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浙C×××××),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未能扣押,被执行人蔡锦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5月5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贤林名下在温州富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50%股权(投资额:500万元)、瑞安市华顶山沙石有限公司有70%股权(投资额:210万元)、瑞安市瑞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70%股权(投资额:840万元)、瑞安市富诚二手车有限公司有80%股权(投资额:240万元),被执行人蔡锦明名下无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蔡锦明在本案执行之后陆续分两次共偿还借款7000元,现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徐贤林名下上述两辆汽车进行公安布控,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被执行人徐贤林名下上述抵押房产系经济适用房,目前暂时无法拍卖处置。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徐贤林投资的上述公司已停业,股权无执行价值,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3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