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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鹏与曹县林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曹县林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张鹏,农民。被告:曹县林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寨镇虎头王村,法定代表人:张国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敏,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鹏与被告曹县林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7元,减半收取2403元,保全费1689元,合计40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霍林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