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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穗中法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广东华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穗中法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润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振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华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伟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尹文健,职务:副总经理。因广东华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拖欠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南方支行借款未按期偿还,广州市公证处出具(2003)穗证内经字第1066685号《执行证书》。2003年9月29日,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南方支行的申请,以(2003)穗中法执字第138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6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再次指定回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以(2010)穗中法执字第1473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为东方资产公司。之后,本院以(2015)穗中法执变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将广东润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持有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广东润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正与被执行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协调上述冻结、查封财产的处置事宜。本院认为,目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对资产的处置事宜,经多方查询,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穗中法执字第14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