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守明、王世华等与沈宝、李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明,王世华,王世平,王世香,王世群,沈宝,李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53-1号申请执行人王守明,男,1944年3月18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王世华,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世平,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世香,女,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世群,女,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沈宝,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朱永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守明、王世华、王世平、王世香、与被执行人沈宝、李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宝、李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宝、李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沈宝、李伟、蚌埠市金轮运输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