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家尚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喜多多百货商场,张金辉,广宁县德定福茶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尚,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喜多多百货商场,张金辉,广宁县德定福茶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周家尚,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喜多多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市场。经营者张金辉。被告张金辉,系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喜多多百货商场经营者。被告广宁县德定福茶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江屯镇水月村委会力竹村。法定代表人莫桂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尚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喜多多百货商场、张金辉、广宁县德定福茶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与三被告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喜多多百货商场、张金辉、广宁县德定福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家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喜多多百货商场、张金辉、广宁县德定福茶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家尚负担。审判员 陈求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