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曹莉、武汉金富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曹莉,武汉金富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677号。负责人宁效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莉。被执行人武汉金富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富豪花园j栋3单元2层2室。法定代表人郭连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念(特别授权代理),武汉金富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2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6,393.6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46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莉、武汉金富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8,882.3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