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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谌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560号原告:谌某,女,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男,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谌某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