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传兰与刘连云、孙光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兰,刘连云,孙光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徐传兰,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鹤童,邳州市车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连云,农民。被告孙光祖,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恩华药业大楼9楼。负责人王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兰诉被告刘连云、孙光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传兰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一五年九月十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