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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东平与陈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平,陈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323号原告:李东平。被告:陈建飞。原告李东平与被告陈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东平于2015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建飞立即偿还原告李东平借款7000元;2、判令被告陈建飞支付所欠三个月利息,合计4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8月17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借用2-3个月,每月付利息14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借据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按约定已支付至2015年3月份,之后未再偿付本金或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李东平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420元。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建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乐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