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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正茂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南阳市正茂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豪,任公司经理职务。被告王明强。原告南阳市正茂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的南阳正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明强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南阳正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已有明确请求,该案二审尚未审理终结,现原告又基于同一事实提起诉讼,不属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一百二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市正茂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 坤审 判 员 陶 成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