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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526-1号原告郭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所有价值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费40元,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阳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