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先明与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先明,安徽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韩先明被执行人安徽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