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春光村凤眼凤东街22号202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戴某歆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春光村凤眼凤东街22号202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戴某歆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5年5月13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春光村凤眼凤东街22号202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戴某歆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归案后,被告人江某某协助公安干警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铁。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因吸毒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歆、刘某澌、刘某君的证言、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说明材料、逮捕证、证实材料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爱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