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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万玉珍、赵新军等与储友昌、宜兴市万石路得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玉珍,赵新军,赵小琴,储友昌,宜兴市万石路得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698号原告万玉珍。原告赵新军。原告赵小琴。委托代理人吴解平(受三原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友昌。被告宜兴市万石路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高田路20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273号物资大厦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玉珍、赵新军、赵小琴与被告储友昌、宜兴市万石路得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玉珍、赵新军、赵小琴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万玉珍、赵新军、赵小琴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玉珍、赵新军、赵小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万玉珍、赵新军、赵小琴承担。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