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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东林诉内蒙古扎赉特旗新亿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陈东林,男,满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申请人内蒙古扎赉特旗新亿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扎赉特旗法定代表人刘万志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东林与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扎赉特旗新亿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374.0486万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判决书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发现被执行人有尚未营业的公司厂房及院落土地面积共占地150299.21平方米,公司厂房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也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根据相关规定尚不宜拍卖执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按照法律程序无法进行执行,本案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年扎执字第5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双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