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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指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指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被执行人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被执行人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被执行人章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浙杭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6287336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3027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鹏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03633.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