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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凤荣,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学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