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小姣与杨居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贾某某,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某,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