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贵州盐业赫章有限责任公司诉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盐业(集团)赫章有限责任公司,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盐业(集团)赫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法定代表人蔡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跃,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尧,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二路。法定代表人殷天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璨,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盐业(集团)赫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鑫公司)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明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盐业(集团)赫章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尧、张光跃、被告(反诉原告)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天杰、委托代理人刘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盐业公司诉称:2012年10月,被告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赫章县委和赫章县规划局统一规划的要求,对原告贵州盐业(集团)赫章有限责任公司的旧仓库进行拆除重建。在重建前,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房屋的拆迁及购房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1.被告将滨河丽都1号楼除拆迁安置外的二层商业办公用房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产权面积为准);2.被��出售给原告的二楼营业办公用房单价为4800.00元/平方米,总价为240万元(实际总价款按产权建筑面积乘单价计算);3.付款方式为: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前支付购买营业用房定金20万元,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该协议的第四条第3款约定:被告须在2013年6月1日前,将验收合格后的房产交给原告,每延误交付一天,被告每日赔偿原告5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该协议后,原告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告交付了20万元的定金,于2012年12月31日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220万元的尾款。据此,原告巳经完全履行了该协议的约定事项。到2013年6月1日后,原告多次催被告交付房屋时,被告因房屋未验收合格而无法交付给原告。至今为止,被告已经拖延两年的时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无法按期搬入新房办公,从而给原告方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两年的过渡费。而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购房协议》交付房屋,被告却无故拒不履行,也不支付延期交付的过渡费,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据此,特依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一、请求判决被告履行《购房协议》,向原告交付房屋;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50,000.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拆迁房屋两年的过渡费196,898.40元,搬家补助费8,204.1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杰鑫公司辩称:盐业公司交付土地不符合约定导致工期延误、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以己经履行完毕的《购房协议》为依据起诉我方,己经严重违约在先。同时,我方从2013年9月开始交房,从2013年9月至今我方多次要求盐业公司支付房款并来办理交接房手续,盐业公司均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造成逾期交房是盐业公司自身不收房原因导致,我方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方认为盐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盐业公司自行承担。另杰鑫公司作为揭牌人向国土局缴纳了包括盐业公司应缴纳的400,000.00元在内的土地出让金1,450,000.00元,按照盐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约定,盐业公司应当将反诉人垫付的400,000.00元土地出让金及时归还杰鑫公司,同时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于2015年10月10日将贵州盐业(集团)赫章有限责任公司与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滨河丽都”第一幢一层01-1-1号房、二层01-2-2号房交付给贵州盐业(集团)赫章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房屋以现状交付,杰鑫公司保证提供房屋竣工验收等相关合格手续,办理房屋产权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按法律规定承担,以上房屋的产权证由杰鑫公司代办;二、贵州盐业(集团)赫章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5年10月10日给付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0.00元;三、双方自愿放弃本诉及反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诉案件受理费9351.00元,减半收取4675.00元,贵州盐业(集团)赫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66.00元,减半收取1833.00元,赫章县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朱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成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