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建荣与刘勤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9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1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8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共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250400.99元(除去本院冻结的10400.99元外,被执行人还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4万元),在协议达成后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下余10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案件执行费382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暂未到期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刘某某逾期不履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