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况力彬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183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负1-100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7987-3。代表人万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况力彬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元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