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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与陈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陈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815号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住所地:南东坊镇后小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明,该村村主任。被告陈雷,男,1955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诉被告陈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明和被告陈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诉称,2004年3月14日,被告陈雷承包我村东2亩土地,承包期限为十年,2014年3月13日承包合同到期,被告却拒绝交还土地,且一直强制耕种至今。经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我村委会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我方村东的2亩承包地,并赔偿我方损失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雷辩称,2014年到期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只是我们这五户,其他户都种着,村委会却未向别人要求返还。村委会也未跟我们交涉过归还土地的事,村委会欠我垫付款也未归还,因此我不同意归还土地。而且被告要求的多种一年需赔偿2000元损失过高,村里最好的地租出去才每亩每年350元租费。经本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14日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与被告陈雷约定陈雷承包村东2亩土地,承包期为10年,承包费一次性缴清。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到期后,被告陈雷未归还土地,耕种至今。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与被告陈雷约定的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3月13日到期,承包到期后村委会要求陈雷归还土地,陈雷却拒不归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陈雷应停止侵害,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土地。被告陈雷辩称村委会欠其款项未还所以不归还土地,本院对该辩解不予支持。欠款问题与本案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被告所述因有其他户到期未归还承包地所以他也不归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村委会应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限内同被告陈雷交涉归还土地事宜,但村委会并未提供确定证据证明曾与被告交涉过土地承包合同事宜,因此其要求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雷在2015年秋收后将其承包的村东的2亩土地归还给原告临漳县南东坊镇后小庄村委会;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福印人民陪审员  郝飞超人民陪审员  张付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