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秦永辉与徐泽华、房海军、薛玉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辉,徐泽华,房海军,薛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秦永辉,住宾县。被执行人徐泽华,住宾县。被执行人房海军,住宾县。被执行人薛玉喜,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永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泽华、房海军、薛玉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