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范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百度搜索“”